美是联邦制家,立法主体多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法律权限不同;加之,尽管美采用普通法体系Common Law System,但同时也使用大量的制定法statutory law,所以导致美法律繁复庞杂。
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该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下面将从美法律源的角度简要解释美法律的效力及其适用顺序。
在美,法律源的相对权重不同。有些法律源是首要的,称为主要法源primary authority sources,主要法源之外的其他源称为次要法源secondary authority sources。
主要法源 Primary Authority Sources
主要法源本身就是法律,因此具有强制性Mandatory特点。在案件审理,它们对案件具有法定约束力legally binding。主要法源的权力主要自于美宪法和政府三大机构立法行政司法颁布的正式公告official declarations。
行政机关政府颁布的法律主要有条约treaties和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s;立法机关会颁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美利坚合众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和州宪法State Constitution法令statutes和条例ordinances;司法机关联邦法和州法颁布的主要是以前的司法判决prior judicial decisions。
虽然同属于主要法源,但是不同法律的权威性不尽相同。
美宪法U.S. Constitution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其次是美会制定的法律,以及美签署的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和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等。它们与宪法一起构成了美的最高法律supreme law of the land,为联邦政府创设自己的机构直接执行联邦法律,以及确定联邦和各州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奠定了基础。再次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命令。司法判决的效力需取决于该判决法的地位。
美50个州都是独立的主权实体,它们拥有自己的州宪法作为州的最高法律以及自己州政府,但州宪法同样不得与美宪法相抵触;同样,当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冲突时,联邦法律要优先于州法律。
次要法源 Secondary Authority Sources
次要法源汇集了主要法源的制定规则,具有劝导性的persuasive效力。常见的次要法源主要有法律重述法律词典法律期刊法律评论法学入门书以及论文等。虽然次要法源本身不是法律,但是律师在辩论时会援引一些权威的信息,法官作出裁决时也会使用这些信息。
次要法源的说服力因资料的源作者和使用目的而异。总的说,由美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出版的重述Restatement和美法律报告American Law Reports, A.L.R.刊登的文章具有较高的说服力,因为它们是成文的制度,有时会被律师和法官援引;其次是法律词典法律期刊和法律评论,其权威性较低,一般供法律研究者和学者使用,用于更好地理解主要法源制定的规则;最后是出于商业目编制的法律辅导书以及学生写的文章。
制定法的优先适用顺序
对于同一案件,当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采用优先适用原则Preemption Doctrine选择法律。根据美宪法第六条的至上条款Supremacy Clause的规定,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当法律发生冲突时,对于与之冲突的州法律,联邦法律享有优先权。因此,联邦法可以要求一个州停止其干涉或抵触联邦法律的某些行为。
一般而言,制定法适用的优先顺序为
1. 美宪法U.S. Constitution;
2. 会法案和家条约Acts of Congress and Treaties;
3. 州宪法State Constitution;
4. 州法律法令State Laws Statutes;
5. 市县条例City and County Ordinances;
此外,制定法之外的司法判决,也是审判援引和适用的重要源。
司法判决的优先适用顺序
美是判例法case law家,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官往往会尊重以前的判决Prior decisions。那对于不同级别的联邦法和州法的判例,该遵循哪一级法的判决?这里涉及到美法的审判体系和判决效力问题。
美法体系包括联邦法和州法。州法和联邦法具有自己的管辖权,各自审理其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互不干涉。
联邦法从高到低分别为联邦最高法U.S. 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上诉法U.S. Courts of Appeals联邦地区法U.S. District Court。
州法从高到低分别为州最高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State Court of Appeals州初审法State Trial Court。
法的判决具有强制性的Mandatory和劝导性的Persuasive效力。强制性的判决对案件具有法定约束力legally binding,下级法必须遵循;而对于劝导性的判决,法可以用借鉴解释法律问题,不用必须遵循。
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联邦最高法和州最高法的判决具有强制性效力;对于涉及州问题的案件,州最高法的判决对本州的各下级法具有强制性的效力。相对而言,联邦和州上诉法的判决对同级法和下级法的效力是劝导性的,联邦地区法和州初审法的判决对其他同级法的效力也是具有劝导性的。
总的说,美法律体系独特且庞杂,针对美法律的适用问题,可以采用以下基本规律
根本法宪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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