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大学课程资料转群 原文件下载
指对符合本法规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要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必须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
二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三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
1建设活动的民事关系
2建设活动的经济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关系
四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或者承担义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包括家机关业主方承包方以及相关介组织等。
一家机关
1家权力机关
2家行政机关
二业主方甲方
三承包方乙方承包商
四介组织
五公民个人
五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建设法律
二建设行政法规
三建设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建设法规
五地方性建设规章
六技术法规
七际公约际惯例际标准
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规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型工程除外。
4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建筑法第八条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见教材35页;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和报建内容
1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立项项目评估选址定点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2建筑工程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项目;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资金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
九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几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分包资质的劳分包企业。 获得劳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作业。
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十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型工程,以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以下的建筑工程 或者建筑面积在300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是指经济活动,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一部分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通常发包人,又称甲方;承包人,又称乙方。
十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同遵守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的原则。
如果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4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十四建筑工程联合承包制度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同承包。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同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联合承包须注意下列问题
1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联合承包,一些型工程及结构不复杂的不可以采取联合承包的方式。
2联合承包的责任分担
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责任,是指一方不能履行义时,由另一方承担责任。
3高资质与低资质联合承包
在联合承包,如果企业资质等级不同,要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4不同类别资质联合承包
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内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程。
十五 华人民和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在华人民和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有资金投资或者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际组织或者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见教材9495页
十六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十七同投标
同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包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投标方式。
十八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一条 规定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有资金投资或者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家安全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见教材99页
十九投标文件的送交修改补充和撤回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十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十一招标人和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标人应当自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十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条件
第六十条 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二十三关于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
二十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家安全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并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完成某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工作而签订的合同。
二十六书面形式合同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十七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1工程名称;
2建设工期,间交工工程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
3工程质量;
4工程造价;
5承包工程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决算的支付时间与方式;
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7当一方提出迟延开工日期或终止工程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时,有关工程的变更承包金额的变更或者损失的承担以及估算办法;
8由于价格变动而变更承包金额或者工程内容的规定和估算方法;
9竣工验收;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其他的约定内容。
二十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2发包方提供的资料的具体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
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的份数以及交付的日期;
4勘察设计的收费依据收费的标准以及支付的方法;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解决办法;
8其他约定内容。
三十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了各自的合同义,享受了各自的合同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注是合同法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的履行原则;
2实际履行的原则。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去履行,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的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的履行原则。
4经济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合同义时,讲求经济利益,以付出最的履行成本,获取最佳的合同利益的履行原则。
三十一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
1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注意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只是合同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三十二合同可以法定解除的条件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三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十四合同的抗辩权
是指在双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履行抗辩权的设置,使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情况下对抗对方的请求权,而当事人的拒绝履行行为不但不构成违约,而且还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合同的当事人,履行义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的权利;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吧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合同的当事人,履行义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合同义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合同的当事人,履行义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状况明显恶化,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暂时止履行合同义的权利。
三十五合同的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终止一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相互抵销
四债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六债权债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十六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三十七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一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工程;
四利用外政府或者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十八施工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注施工单位对设计的任何变动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认可
三十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年限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十质量事故处理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责任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有关的单位都是建设工程安全生责任主体。各主体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生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工作全面负责。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责任制度和安全生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负总责。
5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生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十二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地点包括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家标准。
四十三安全生应急救援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定期组织演练。
四十三生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生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条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生经营决策权的人 ,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的人
四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许可证制度
第二条 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四十六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建筑工程招标程序详见教材8287页
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1工程报建
2选择招标方式
3申请招标办理招标备案
4编制招标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的评审方法
2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资格预审
3发放招标文件
4组织现场考察
5标前会议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3决标成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开标
2评标
3定标 四十七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
解决建筑工程民事纠纷的基本方式有四种一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通过等协商,自行解决纠纷。二是通过调解组织调解解决,即由第三者调停疏导,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三是仲裁解决,即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同认可的第三方,由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四是诉讼解决,即诉诸家审判机关,由其作出裁判解决纠纷。由于当事人和解只要无损于他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即可,以下主要介绍后三种纠纷解决方式。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五项基本制度
1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制度
2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四十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哪些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十八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